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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成功申请执行李二虎、韩籽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功,李二虎,韩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720号申请人杨成功,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住包头市。被执行人李二虎,男,1965年3月7日出生,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韩籽女,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包头市。杨成功申请执行李二虎、韩籽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杨成功申请执行李二虎、韩籽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4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二虎、韩籽女价值14367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晓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