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震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1284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1,男,江西省宜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郭某1晚饭期间饮酒后与程某1等人到本市横店镇“超越神话”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被告人郭某1在KTV门口准备离开时因琐事与他人引发口角并发生打架。期间,简某1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超越神话”KTV接人,当车辆停在KTV门口的路边后,被告人郭某1误以为该车是其朋友的,随即上前将简某1拉出,并上车驾车回家,车辆倒行后又往前行驶,后被群众拦下。公安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警,查获被告人郭某1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被告人郭某1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0毫克/100毫升,已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郭某1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另查明,被告人郭某1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简某1、程某1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交通违法系统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遗失证明、视频监控、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东公司鉴(化)字[2016]744号物证检验报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及被告人郭某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1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其酒后驾车时间较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俞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