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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郑文康、刘桂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文康(别名:黑老总),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梅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捕前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14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7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郑学灵。辩护人黄旭娟。被告人刘桂峰(别名:小长毛),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桂英。被告人李海铭(别名:眼镜),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2016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黄坤涛(别名:醒目佬、醒目仔),男,1995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普宁市。2016年3月曾因盗窃自行车被广州市公安局林和派出所刑事拘留,后转为行政拘留并于2016年3月29日释放。2016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邱远平(别名:小胖),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16年6月因吸食冰毒被新塘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文康及其辩护人郑学灵、黄旭娟、被告人刘桂峰及其辩护人刘桂英、被告人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郑文康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桂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坤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邱远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间,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伙同冯远华、邓锦鸿(均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区、丰顺县丰良镇等地盗窃作案,盗得各类型摩托车7辆。其中:被告人郑文康共参与盗窃7次,盗得财物共计折值人民币30975元;被告人刘桂峰参与盗窃8次,盗得财物共计折值人民币30975元;被告人黄坤涛、李海铭参与盗窃4次,盗得财物共计折值人民币7113元;被告人邱远平参与盗窃3次,盗得财物共计折值人民币7113元。2016年9月3日,被告人黄坤涛带领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新塘派出所民警到广州市天河区小新塘新村南街,将正在一网吧上网的被告人李海铭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和冯远华(另案处理)来到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后校门侧一摄影工作室门口,利用剪刀剪断电门线再重新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折值人民币7304元)偷走。2、2016年6月9日23时,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和冯远华来到丰顺县丰良镇金祥路34号房屋门口,三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珠江男装摩托车偷走(无法核价)。3、2016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和冯远华、邓锦鸿(另案处理)七人驾驶长安微型面包车来到梅州市梅江区金燕大道金堡花园小区门口,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蓝色粤M×××××山洋男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830元)偷走。4、2016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和冯远华、邓锦鸿七人驾驶长安微型面包车,来到梅州市梅江区西郊办事处中高峰新峰路口,将被害人凌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金捷跑车款摩托车(折值人民币5183元)抬上长安微型面包车后偷走。5、2016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和冯远华、邓锦鸿七人驾驶长安微型面包车,来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山路特百惠店铺门口,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墨绿色铃木太子男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1100元)抬上长安微型面包车后偷走。6、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和冯远华、邓锦鸿五人来到丰顺县丰良镇,采用撬开油箱盖,利用饮料瓶吸取油箱汽油的方式,分别将黎某和吕某停放在路边的两部小型汽车油箱里的汽油偷走(无法核价)。7、2016年7月3日0时许,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冯远华、邓锦鸿来到梅州市梅江区梅州市农业学校门口天美士多店侧,采用一字撬批撬锁,剪刀剪断电门线再重新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候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高头男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2350元)偷走。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8、2016年7月3日1时许,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冯远华、邓锦鸿来到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围墙外面一花带边,采用一字型撬批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WH摩托车(折值人民币14208元)偷走,因摩托车点火不着,四人将该摩托车推到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圩镇上一巷道内停放。7月3日7时许,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冯远华、邓锦鸿到梅江区长沙镇圩镇准备取该车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郑文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因该案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至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缓刑前羁押时间为l0个月又3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前科材料证明,同案人冯远平、邓锦鸿的供述,被害人杨某、候某、刘某、黄某、凌某、陈某、黎某、吕某的陈述,指认照片及现场图、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文康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桂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坤涛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和被告人郑文康的辩护人、被告人刘桂峰的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文康、被告人刘桂峰在其家属的配合下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刘桂峰、郑文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少刑初字第6l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郑文康因犯抢劫罪所宣告的缓刑二年的判决。二、被告人郑文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原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合并总和刑期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抢劫罪已羁押10个月又3日,应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三、被告人刘桂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四、被告人李海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邱远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黄坤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郑文康、刘桂峰、李海铭、黄坤涛、邱远平退赔被害人的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冰萍审判员  徐君庆审判员  张锦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