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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宏涛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宏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477号罪犯赵宏涛,男,汉族,1990年6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410号刑事附带判决,以被告人赵宏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5751.04元。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赵宏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曲中刑终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7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赵宏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宏涛现刑罚执行已达二年零三个月。罪犯赵宏涛在服刑期间系首次减刑,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宏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宏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