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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珍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隆泰工贸有限公司、白胜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铜川市耀州区隆泰工贸有限公司,白胜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757号原告:王桂珍,女,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城镇居民。被告:铜川市耀州区隆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胜麟,执行董事。被告:白胜麟,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城镇居民。原告王桂珍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隆泰工贸有限公司、白胜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桂珍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司法救助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水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