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林德祥与泸州市江阳区金才酒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祥,泸州市江阳区金才酒楼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024号原告:林德祥,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市江阳区金才酒楼,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投资人:王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祥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金才酒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林德祥负担。审判员 颜永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