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唐江海、陈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唐江海,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住东台市。负责人许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江海,男,1975年3月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陈萍,女,1976年2月24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江海、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唐江海、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至2014年4月7日的贷款本金550000元、利息56227.72元,合计606227.72元,并以本金550000元从2014年4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约定支付利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在55万元限额内对被告唐江海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东台市房他证安丰镇字第T00207**号的东台市安丰镇安东村五组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价款超过上述第一条原告的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唐江海、陈萍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唐江海、陈萍清偿。案件受理费9862元,由被告唐江海、陈萍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唐江海坐落在东台市安丰镇安东居委会五组的唯一房产(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唯一房产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冯宝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厚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