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多与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多,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329号原告:徐多,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立交桥西路南(长城4S店对面)。法定代表人:李中林,经理。原告徐多诉被告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徐多承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左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