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齐江龙与宝鸡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江龙,宝鸡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齐江龙,男,汉族,1975年1月31日生,住宝鸡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宝鸡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创新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563779433。法定代表人吕宗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5)第576号裁决书受理执行齐江龙与宝鸡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