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345号申请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黄河河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祥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0元进行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儒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