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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青亮与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亮,李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610号原告:徐青亮。被告:李波。原告徐青亮与被告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徐青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青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青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青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