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光彩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魏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光彩大市场业主委员会,魏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光彩大市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柴向阳,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魏渊,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南阳光彩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魏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南阳光彩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魏渊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6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