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兰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78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兰,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兰于2016年3月22日晚,在沈阳市铁西区前工一街40号楼下,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海洛因0.74克,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毒资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兰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款已交纳人民币二万元,余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