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师照雨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照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1230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照雨,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馆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馆陶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照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丹、何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照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轩辕剑-汉之云》剧组在本市横店镇秦王宫景区公主府进行拍摄,被告人师照雨与杨某分别系该剧组的服装师和执行导演。2016年7月23日中午12时许,在该拍摄现场,杨某因拍摄工作与被告人师照雨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师照雨用随身携带的工作剪刀戳刺杨某的右肩部、左侧胸壁和左前臂,致杨某左侧胸壁外侧穿透创伴左侧血气胸,右肩部裂创、左前臂两处裂创。经东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害人杨某因外伤致左侧血气胸(左侧组织压缩未达30%),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师照雨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师照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于荣涛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东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东公司鉴(伤)字[2016]213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谅解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师照雨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照雨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师照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师照雨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师照雨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照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琰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忆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