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滕继深与王春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继深,王春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509号原告滕继深,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现住长春市。被告王春久,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生,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滕继深诉王春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继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继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丁忠敏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