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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滕继深与王春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继深,王春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509号原告滕继深,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现住长春市。被告王春久,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生,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滕继深诉王春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继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继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丁忠敏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