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1民初2214号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衡阳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昌、孙威,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闵桥镇荷花荡景区。法定代表人:周永林,总经理。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句茅路1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永林,总经理。被告: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集镇900号(句茅路西侧1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永林,总经理。被告:周永林,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9月29日按月利率8.7‰计算,从2016年9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3.05‰计算),并支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由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0万元,但至今未能按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9月29日,借款月利率为8.7‰,按月结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加收50%计算,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如违约应承担原告包括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在内的一切费用。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6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20万元,被告归还利息至2016年6月21日,此后便不再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诉讼期间,借款合同到期,但被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时,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9月29日按月利率8.7‰计算,从2016年9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3.05‰计算),并支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二、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对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45元,由四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柏忠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