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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4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