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4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