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6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周燕与杨龙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杨龙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6049号原告周燕,女,1985年8月12日生,住东台市三仓镇。被告杨龙明,男,1959年2月4日生,住东台市三仓镇。原告周燕与被告杨龙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孟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