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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6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周燕与杨龙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杨龙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6049号原告周燕,女,1985年8月12日生,住东台市三仓镇。被告杨龙明,男,1959年2月4日生,住东台市三仓镇。原告周燕与被告杨龙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孟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