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2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栋梁与王启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梁,王启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648号之一申请人:李栋梁。被申请人:王启越。原告李栋梁与被告王启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栋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启越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30号2号楼××室的房屋或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担保人王少海(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少海位于兰山区教授花园御景湾4号楼××室(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房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