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32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中原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8917780-6.负责人:焦国群,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雅娟,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景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诉被告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6日立案,原告���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鲁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