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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民终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岑苑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岑苑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2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祥和花园(2-4幢2层3号)。法定代表人金泉。委托代理人陈旭,该公司项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苑杏,女,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上诉人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岑苑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9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上��人签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所提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宗秉审 判 员  蔡宗跃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