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油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叶学文罚金案件(2016)川1024执52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25号移送执行人:江油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叶学文。江油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叶学文罚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