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5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茂与王玉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王玉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民初5149号原告王茂,男,1934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香,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被告王玉才,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原告王茂与被告王玉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亚丽、人民陪审员朱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香,被告王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茂诉称,2016年3月8日,原告王茂再次和施工队已经订好,把自己在×村的老房进行翻盖。早上6点施工队12名工人到达现场,当施工队刚刚开始搬东西时,王玉才、王慧珍、王楠一家三口对施工队和本村村民李强大打出手,破口大骂,使得施工队无法正常施工,12名工人只得收工,至今房子都没有盖好。被告王玉才是王茂的儿子,于2013年3月把原告轰出家门,老人至今在外租房居住,但是王玉才多次找房主打架,不让房主把房子租给王茂居住,因此,王茂在2年多已搬家10次之多,无奈,原告找施工队准备把老房进行翻盖,老房子已经要塌了,无法居住,可是施工队来了3波人,都被王玉才和王慧珍骂走,老人已经83岁了,租房,人家不敢让住,怕王玉才他们找他们打架,盖房,王玉才,王慧珍多次进行阻拦、打骂,使得老人无法正常生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王玉才赔偿原告误工费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王玉才承担。被告王玉才辩称,我不同意赔偿,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有意见,宅基地是我的,房子可以由原告住,但不同意原告翻盖房子。原告应该去×区×号盖房,不应该在×区×号宅基地上盖。盖房应有村、镇二级政府批示,但原告没有。原告盖房的问题应由行政机关解决,不应该由法院解决。经审理查明,王茂与王玉才系父子关系。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08)房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村三区王玉才院中的砖木结构北房中东侧二间归王茂所有。二、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村三区王玉才院中的砖木结构北房中中间三间归王玉才、王会珍所有。三、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村三区王玉才院中的砖木结构北房中西侧一间归王玉荣所有。四、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村三区王玉才院中的砖木结构西房中北侧一间归王玉柱、XX所有。五、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村三区王玉才院中的砖木结构西房中南侧一间归王玉香、王玉霞所有。2016年3月8日王茂雇佣工人欲将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村三区王玉才院中的砖木结构北房中东侧二间进行翻盖,遭到王玉才阻拦。王茂为此支付工人误工费1500元。本审理中,被告陈述其现已不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而在新建的二层楼房内居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2008)房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的两间房屋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归王茂所有,现王茂为居住使用翻建房屋,属于自行行使所有权,且现王玉才已不在涉案房屋所临的其他房屋内居住,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王玉才阻拦王茂翻盖房屋,理由欠缺,于法无据,王玉才应当赔偿因阻拦王茂建房给王茂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茂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王玉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淼审 判 员  李亚丽人民陪审员     朱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