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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鑫磊与朱晓丽、哈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磊,朱晓丽,哈振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磊。被执行人朱晓丽。被执行人哈振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磊与被执行人朱晓丽、哈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2908号民事调解决。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赵慧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