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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7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832号原告: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2号华鸿水云轩1-4栋二层商铺20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7841193R。法定代表人:何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瑜姗,该司员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王方,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山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原告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依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