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桐庐县城南街道求实机械修理部、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城南街道求实机械修理部,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求实机械修理部,住所地桐庐县城云栖路。法定代表人汪丰明。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徐家埠105号,组织机构代码662314885。法定代表人刘云荣。桐庐县城南街道求实机械修理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桐庐法院于作出的(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浙0122执292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限额在65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可不写),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