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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6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俊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峰,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819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男,1982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三号院内3号楼地下一层、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杜磊。关于张俊峰与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4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俊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2110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244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俊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4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