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德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义,董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153号申请执行人马德义,男,1947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永红,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关于马德义与董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4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德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408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董永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德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董永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4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