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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7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光富、宁玉华等与杨志红、汤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富,宁玉华,杨志红,汤荣梅,杨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7347号申请人:李光富,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宁玉华,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杨志红,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汤荣梅,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杨志东,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李光富、宁玉华诉被申请人杨志红、汤荣梅、杨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光富、宁玉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志红、汤荣梅、杨志东银行存款20826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李光富、宁玉华以李光富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光富、宁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志红、汤荣梅、杨志东银行存款2082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李光富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案件申请费为1561元,由申请人李光富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子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