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桥底镇寨子沟村第五村民小组申请执行牛学武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桥底镇寨子沟村第五村民小组,牛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桥底镇寨子沟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雷和平,系该组长。被执行人牛学武,男,汉族,村民。桥底镇寨子沟村第五村民小组申请执行牛学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由牛学武返还桥底镇寨子沟村第五村民小组北部塬大果园机动地9亩及老关道北机动地17.55亩并恢复占用土地的原状,赔偿桥底镇寨子沟村第五村民小组经济损失44255元。承担诉讼费975元,执行费5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恢17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长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藏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