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25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珠邦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珠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珠邦,男,1995年7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5月1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珠邦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珠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叶珠邦在徐闻县红旗一路红宅园村口附近尾随被害人廖某进入小巷,从被害人廖某身后抢劫被害人廖某手中提着的手提包(包里有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黑色钱包一个),但遭到被害人廖某反抗和大声呼救,因而未能抢得该手提包。随后,被告人叶珠邦因害怕而往外逃跑,但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群众从被告人叶珠邦的裤袋里搜到一把水果刀。经鉴定,涉案步步高手机的鉴定总价为人民币720元。另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叶珠邦取得了被害人廖某的谅解,被害人廖某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叶珠邦从轻或减免处罚。再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叶珠邦系徐闻县职业高级中学在校学生。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珠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获案件经过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徐闻县××中学证明、调取证据清单、高考成绩单、和解协议书、申请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告人叶珠邦的户籍证明材料、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被告人叶珠邦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珠邦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珠邦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珠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叶珠邦已经着手实行抢劫,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叶珠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被害人廖某亦已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叶珠邦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关于扣押在案的无锈钢水果刀,因没有证据证实其属于犯罪工具或者管制刀具,依法不予没收。综合被告人叶珠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珠邦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成代理审判员 邓 健人民陪审员 余明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