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启礼与王加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启礼,王加付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421号原告:申启礼,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加付,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启礼诉被告王加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启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申启礼负担。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曲喜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建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