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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启礼与王加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启礼,王加付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421号原告:申启礼,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加付,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启礼诉被告王加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启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申启礼负担。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曲喜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建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