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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5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挥与张永、仇兴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挥,张永,仇兴文,刘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570-1号申请人:陈挥,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张永,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申请人:仇兴文,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微山县南阳。被申请人:刘兴玉,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人陈挥诉被申请人张永、仇兴文、刘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永的工资70000元,申请人陈挥以现金10000元提共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永的工资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