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5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挥与张永、仇兴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挥,张永,仇兴文,刘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570-1号申请人:陈挥,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张永,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申请人:仇兴文,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微山县南阳。被申请人:刘兴玉,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人陈挥诉被申请人张永、仇兴文、刘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永的工资70000元,申请人陈挥以现金10000元提共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永的工资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