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66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时保锋与王付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保锋,王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65-01号申请执行人时保锋,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付民,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保锋与被执行人王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王付民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广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