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221号原告:樊某某。委托代理人:丁绍玉,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洲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