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221号原告:樊某某。委托代理人:丁绍玉,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洲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