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7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9社。法定代理人徐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刚,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
被告:徐君,女,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刚、原审被告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9月20日向上诉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
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