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法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瑞诉被执行人余运喜、方坤、陈晓平、刘正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余运喜,方坤,陈晓平,刘正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信法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女,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余运喜,男,住信阳市平桥区第。被执行人方坤,男,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陈晓平,女,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刘正委,男,住信阳市浉河区。申请执行人张瑞诉被执行人余运喜、方坤、陈晓平、刘正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信浉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运喜、方坤、陈晓平、刘正委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运喜在工行信阳平中大街支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