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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红举与丁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举,丁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678号之一原告:刘红举,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被告:丁红生,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原告刘红举与被告丁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红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红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举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审判员  左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