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红举与丁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举,丁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678号之一原告:刘红举,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被告:丁红生,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原告刘红举与被告丁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红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红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举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审判员 左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