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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62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跃魁与西华县田口乡陈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魁,西华县田口乡陈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6**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王跃魁,男,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西华县田口乡陈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负责人陈红超,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62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王跃魁申请执行西华县田口乡陈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华县田口乡陈楼行政村第一村民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162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6)豫162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