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于焕军与秦言军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焕军,秦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48号申请人于焕军,男,54岁,汉族,科右中旗人,个体,住科右中旗。被申请人秦言军,男,41岁,汉族,科右中旗人,职员,住科右中旗。申请人于焕军与被申请人秦言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言军所有的座落于科右中旗巴镇吉日嘎郎小区××号楼××单元××室(房权证号为×××)予以保全,申请人于焕军以与田宏艳共同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巴镇××居委会××组96平方米,(房权证号×××)房屋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秦言军所有的座落于科右中旗巴镇吉日嘎郎小区××号楼××单元××室(房权证号为×××)房屋予以查封36个月(即从2016年10月26日始至2019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债、抵押登记或转移该房屋所有权。二、对申请人于焕军以与田宏艳共同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巴镇××居委会××组96平方米(房权证号×××)房屋予以查封36个月(即从2016年10月26日始至2019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债、抵押登记或转移该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周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