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雪春、夏立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白雪春,夏立云,张艳萍,桐乡市濮院嘉璐莲羊毛衫厂,桐乡市濮院立云羊毛衫门市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路47号经贸局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1959388X。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被执行人白雪春,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夏立云,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张艳萍,女,1948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桐乡市濮院嘉璐莲羊毛衫厂,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建园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夏立云。被执行人桐乡市濮院立云羊毛衫门市部,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羊毛衫市场二区1384号,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夏立云。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雪春、夏立云、张艳萍、桐乡市濮院嘉璐莲羊毛衫厂、桐乡市濮院立云羊毛衫门市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16531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77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