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刑更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金仁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仁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099号罪犯金仁哲,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汪清县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大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仁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辽刑三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仁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金仁哲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仁哲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仁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