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北京众泰信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恒泰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众泰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2998号原告:北京众泰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7号5层518室。法定代表人:李云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杰。被告:北京恒泰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大稿南街1号10幢653室。法定代表人:李锦泉,总经理。原告北京众泰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诉被告北京恒泰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众泰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众泰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众泰信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北京众泰信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臧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