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段波、李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段波,李恒,山东煜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段波。被执行人李恒。被执行人山东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福宁小区**号楼A段*单元*层*户。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申请执行段波、李恒、山东煜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