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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爱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992号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海泰信息广场B座506号。法定代表人:穆瑞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和,该公司经理。被告:何爱明,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原告自愿担负。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