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恢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与秦彦锋信用卡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秦彦锋,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住所地蓬莱市钟楼东路174号。负责人:秦德军,任行长。被执行人:秦彦锋,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蓬莱市南关路158号1号楼5单元502。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7层。法定代表人:李长征,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彦锋、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蓬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蓬执字第140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秦彦锋、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楠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栾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