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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崔凤荣与赵景雨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凤荣,赵景雨,黑龙江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凤荣,现住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景雨,现住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山,职务经理。上诉人崔凤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701号民事裁定,向本案提出上诉。崔凤荣上诉称,上诉人有确定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在青冈居住,并有村委会和派出所能证实。青冈县法院将本案移送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错误。赵景雨、黑龙江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调查笔录可以认定,被告赵景雨的住所地及其户籍所在地为青冈县,故青冈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由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理,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在其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移送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70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青冈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代理审判员  吴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