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特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陆×1与陆×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1,陆×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特310号申请人:陆×1,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陆×2,男,1971年2月5日出生。代理人赵×(系被申请人之母)。申请人陆×1申请认定陆×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陆×1称,我与陆×2系兄弟关系,陆×2为残疾人,不能自理生活。现因父亲亡故,母亲身体多病且年迈,无法继续照顾陆×2的生活。现申请宣告陆×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作为陆×2的监护人。赵×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宣告陆×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陆×1担任其监护人。陆×2出生的时候就和普通孩子不一样,吃了就睡,睡了就吃,还比较烦躁。陆×2就上过几天学,后来去医院就诊为脑神经发育不全、顽固性癫痫,这之后就一直没有上学,一直在家里,我们照顾他。陆×2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孩子。我现在年龄比较大了,已经75岁了,平时是陆×1照顾陆×2,所以我同意陆×1作为其监护人,继续照顾陆×2。经审理查明:陆×3(已去世)与赵×系夫妻关系,陆×2、陆×1系二人之子。赵×、陆×1表示陆×2自小患有脑神经发育不全、顽固性癫痫等疾病,无配偶、子女。庭审中,陆×1提交陆×22008年8月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门诊病案,载明:陆×2在韦氏智力测查中智商为33分,结合病史及精神检查,属重度智力低下。陆×1提交陆×2残疾人证,载明:残疾类别智力残疾,残疾等级贰级。陆×1提交2016年10月拍摄的陆×2视频,视频中陆×2仅能陈述其名字为”××”,对于年龄等问题均无法回答,无法与其进行正常交流。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门诊病案、残疾人证及陆×2现状,陆×2为重度智力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理解他人语言,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丧失,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陆×1申请担任陆×2的监护人,赵×对此无异议。据此,为维护陆×1的合法权益,本院将在宣告陆×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指定陆×2为陆×1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陆×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陆×1为陆×2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 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