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晓鹭等11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德之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露,戴杨春,杨玉娇,郑和,陈XX,田斌,郑丽清,柳飞望,李顺才,王少华,钟桂莲,厦门市德之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晓露,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戴杨春,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申请执行人杨玉娇,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郑和,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陈XX,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田斌,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郑丽清,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柳飞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李顺才,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王少华,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执行人钟桂莲,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渐美里***号。被执行人厦门市德之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1号联谊广场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6928135-8。法定代表人袁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晓鹭等11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德之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作出厦思劳仲案(2015)39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戴杨春3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玉娇92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和173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陈XX576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斌666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748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柳飞望215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顺才261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晓露674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少华1694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钟桂莲261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汪超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期间,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行字第34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