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宝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宝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2401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成,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夏宝结(曾用名夏保节),农民。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农商行)与被告夏宝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XX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西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成到庭参加诉讼,夏宝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夏宝结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6.3‰的利息;2、由夏宝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夏宝结于2002年3月20日向本行原田头信用社借款4500元,期限5个月,月利率6.3‰。夏宝结仅归还2000元后未再付款。为此,提出前述请求,望予支持。夏宝结未答辩。本院认为,岳西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借据、催收借款通知单、银监会批复文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采用。该些证据证明夏宝结以曾用名夏保节名义于2002年3月20日借取岳西农商行4500元、月利率6.3‰、归还2000元、其余本金及利息未付之事实,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岳西农商行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宝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元,并支付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6.3‰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夏宝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